问题建议报告(通用5篇)

时间:2023-09-24 09:28:26 作者:HT书生 工作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问题建议报告篇一

在工程项目施工工艺复杂,材料品种繁多,各交叉作业多。还要求我们作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务必做好技术准备,首先,必须熟悉施工图纸,针对具体的施工合同要求,尽最大限度去优化每一道工序,每一分项工程,同时考虑自身的资源和气候等自然条件,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组织,并以横道图或者网络图表示出来,从大到小,由面及点,确保每一分项工程能纳入受控范围之中。其次,针对工程特点,除了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外,还必须在具体的施工工艺上做好技术准备,特别是高新技术要求的施工工艺。技术储备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长及工人,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施工规范,技术交底等工作。只有拥有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洞悉具体的施工工艺才能确保施工过程的每一工序步骤尽在掌握之中,了然于心,做好各方面突发情况的出来准备方案,以保证能按时保质地完成。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技术交底,可以使施工技术工人,工长熟悉新的施工工艺,新的材料特性,共同提高技术操作、施工水平,进而保证施工质量,再者,从技术角度出发,施工质量问题是否达到相关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仅仅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做出严格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相应的质量检查制度,而建立完善的质检制度、质检手段都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所以,必须做好技术储备,针对每一工序、每一施工工艺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质量验收标准,以确保工程质量。

2.2材料问题

相当于土建施工,装修工程有其固有的特点,主要的一面,就是其所需要的材料种类繁多,并且,经常有许多最新的材料应用的问题。因此,真多材料的问题。必须解决好材料的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2.1材料供应

配合设计方确定所需材料的品牌、材质、规格,精心测算所需材料的数量,组织材料商供货。

2.2.2材料采购

面对种类繁多的材料采购单,必须将数量、品牌、规格、产地等一一标识清楚,尺寸、材质、范本等必须一次到位,以避免材料订购不符,进而影响工程进度。

2.2.3材料分类堆放

根据实际现场情况及进度情况,合理安排材料进场,对材料做出进场验收。抽检抽样,并报检于甲方、设计单位。整理分类,根据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指定位置归类堆放于不同场地。

问题建议报告篇二

1引言

最近,建筑行业正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且大量的高档住宅也开始兴建,这样,给居民带来了很多方便。所以,建筑装修施工的质量好坏已经成为了建筑企业深化改革的一个重点话题。但是,在建筑装修施工的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用户的使用。所以,在建筑装修施工的企业里,一定要及时地发现这样问题,并加强管理,实施全方位以及全过程的有效地控制,并且应该尽快地采取措施处理的问题,这样就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问题建议报告篇三

实行责任追究,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又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实施好责任追究,当前有许多有利因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我们忽视。

一、责任追究在主观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不愿追究。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认为查处所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是损害了单位和地方形象,影响了政绩。还有就是认为某领导干部虽然构成了失职错误,但由于“一贯表现良好、政绩突出”,功过相抵,因而不愿意追究其应承担的纪律责任。从而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上级的督办也试图回避,甚至还捂着、掖着。

二是不想追究。责任追究政策性强,量大,情况复杂,必须集中精力做大量细致的。而当前有些部门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没有提上平常的议事日程,图简单省事,不愿做具体,不把各项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有关部门头上,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导致问题发生时各责任人相互推委,以致认为实施责任追究,费事劳神,搞不好自己还会陷入扯皮是非圈子之中,影响了自身的本职,不想去追究。

三是不敢追究。一些领导干部害怕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担当改革开放的“绊脚石”的骂名,对应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网开一面;还有的认为实施责任追究得罪人,担心得罪了下级失选票,得罪了同级失和气,得罪了上级掉乌纱;还有一些自身不廉,对下属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的领导干部害怕责任追究寻根溯源追究到自己头上,因此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人不敢追究责任,或充耳不闻,或轻描淡写不痛不痒的批评几句,或干脆直接包庇护短。

二、责任追究在客观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追究主体不明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中央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这是多年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但这一领导体制由于缺乏强制性的保障措施,在运行上还存在一些缺陷,表现在有的牵头单位和职能部门分工不负责,挂名不干事,推一推,动一动,甚至推而不动。造成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由纪检监察机关“独家经营”,导致责任追究的整体合力难以形成,影响整个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政策界限不明确。有些地区和单位在落实责任制追究中注重直接违纪者处分多,而追究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少,特别是对集体负责、集体决定的事项,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导致难以追究个人责任,严重影响了责任制的严肃性。

三是追究手段过于单一。责任追究分为诫勉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四种。但由于前面介绍的追究主体不明确,实施责任追究全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各职能部门不能坚持谁司职谁负责追究,涉及几个部门的,追究部门不能牵头协调,其他部门不能做到相互配合。不能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类型、程度采取相应追究手段,导致责任追究手段单一。

三、对策和建议

责任追究是责任制灵魂,是贯彻执行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手段和根本保证。只有较好地解决了上述这些问题,才能发挥责任追究的优势,形成综合效应,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一是坚决排除狭隘的本位主义,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荣辱观。既要认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是政绩;出了问题,态度积极,措施得力,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并能吸取教训着力预防,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这也是政绩。又要认清出了问题,不愿意处理,极力地逃避、回避,既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造成更大的隐患,出现更多的违规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只有敢于面对问题、承担责任、解决矛盾,才能将坏事变成好事,有利于进一步的改进。

二是要转变作风,重点抓好责任追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就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一长远性、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的制度的落实,就能推动其他各项,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要积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行制度的细化和配套化。把各项任务分解细化到每个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若出现问题,谁负直接责任,谁负间接责任,谁负主要领导及重要领导责任等,都尽量细化,形成一套客观、全面的责任认定办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环环相扣,逐级负责的责任网络。

三是要认识到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不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制就会落空,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就会恶化,最终危害党的事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做到自身过硬,见贤思齐,闻过则改,对属于自己的问题,要勇于承担责任,敢于接受追究,以身正纪。而且还要严格管好下属,管好家属子女,管好身边人员,对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真理,敢于碰硬,

扎扎实实抓好责任查处。

四是明确追究主体。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和任命渠道,必须建立多元化的责任追究主体。明确规定党委、政府、人大、纪委、监察、组织、人事、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都应当是落实责任追究的主体,并要明确各个主体追究职责。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各级党委(党组)既是责任承担主体,又是责任追究主体,在责任追究中处于核心地位。党委(党组)、政府作出追究决定后,要根据问题确定承担责任追究主体,属一般惩戒警示的由同级党政组织负责追究;属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追究;属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究,超出以上责任追究主体职责范围,属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应作罢免处理的,应由人大常委会负责追究;对违法触犯刑律的,直接交由检察院、法院依法追究违法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真正的改变过去纪检监察机关唱“独角戏”的局面。

五是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做到责任明确、定性准确。要认识到量化处理的标准,掌握处理的尺度,是保证责任追究到位的前提和基础。当一个地方或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都有责任,但要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在强调“一把手”负总责的同时,不能出什么问题都只处理“一把手”,也不能借口是集体决定由集体负责,而不追究个人责任。另外还需进一步查清问题原因,是失职渎职,或是官僚主义,还是上一般失误;出现问题是积极处理,还是无动于衷,百般袒护,都要准确予以确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样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才能真正维护责任制追究的严肃性,起到既教育责任者本人,又教育其他责任者的作用。

六是要强化责任追究手段。在追究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界限相继明确的情况下,责任追究手段也要相应多样化。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警示告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制裁和经济惩罚多种手段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尤其是要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要本着追究从严、宽严适度的原则,严格划清责任界限,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非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严格区别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行为的不同类型、不同程度、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追究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另外还要根据现实情况,重点突出组织处理手段。在实施责任追究中,被追究的大部分领导干部主要不是因为自己触犯党纪国法,而是因为管理不善或分管部门和地区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受到责任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追究者采取免职待岗、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形式同样可以取得较好效果,也能很好地促进责任制落实,对其他领导干部产生警示作用。而且,采取组织处理在程序和时间上比纪律追究来得更为简便和快捷。另外,从保护和促进干部成长地角度看,也不宜一味采取纪律追究形式。

七是要兑现追究结果。对凡是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都必须有追究的结果,并且按照不同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和规定程序落实到位,必要时,还要采取“阳光行为”,对一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扩大社会效应,发挥追究作用。

问题建议报告篇四

许多学生明明拥有较大词汇量,却总是在做题时遭遇麻烦,不能得分.笔者认为主要是学生在词汇记忆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导致对词汇的熟练程度掌握不够,并就此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

作者:冯彩燕作者单位: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宁渡,315175刊名:考试周刊英文刊名:kaoshizhoukan年,卷(期):“”(17)分类号:h3关键词:词汇记忆问题语境阅读

问题建议报告篇五

【论文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制度;合法权益

论文论文摘要:在改革脱困过程中,大批职工被裁减下来,下岗、失业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但由于《劳动法》自身的不完善,加之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把脱困措施简单化,裁员手段行政化,致使部分职工的台法权益受到侵害。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手,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台上,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年前发布实施的《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一、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企业劳动管理的法制环境受到干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是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提出来的。脱困的办法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综合运用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引进外资债转股、减人增效等多种措施,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由于体制陈旧、机制不活所造成的严重困难。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却搞“单打一”,把脱困措施简单化、减人手段行政化、减人目的`政治化。一方面,以“把经济搞上去就是最大的政治”为依据,努力在全社会造成有利于减员分流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向企业下达减员分流指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形成减员分流的刚性约束。在这种大的社会环境下,作为用人主体的企业,也急于找到一种“短、平、快”的办法来摆脱困境,以体现“讲政治”的要求,选择的结果自然是减人。因此,企业也开动宣传机器营造有利于减员分流的小气候,以使职工相信减人是大势所趋,只有减人国有企业才能脱困。在社会大环境和企业小气候的双重夹击下,职工与企业之间依法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向有利于企业一方倾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进一步凸现出来,原本比较脆弱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制环境也变得更加脆弱。

2.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可见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是经济性裁员的两个前提条件。前者比较好把握,但作为后者,到底什么样的生产经营状况属于“严重困难”,《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也无具体标准。此外,法定的裁员程序中是“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而不是经其同意,“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不是经其批准,这就为企业进行所谓的经济性裁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加之政府的支持和鼓励,经济性裁员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过程中的主要裁员方式。一些企业为了搭乘“经济性裁员”这班车,甚至采取“割韭菜”、“一刀切”的办法大量裁减职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够规范

1、事实劳动关系得不到劳动法的调整。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上仍然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说明,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在法律上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劳动法》只允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口头的形式。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些企业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不够重视,对所招人员迟迟不订立劳动合同;有的个体、私营企业为了减少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支出.非法雇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少城镇大中型国有、集体企业招用“外委”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外委”单位却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但却享受不到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平等协商机制。劳动合同的解除从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划分,主要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可出现在劳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我国《劳动法》对“协商解除”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与劳动者和工会分别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这样以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包括企业、劳动者和工会代表,企业内部至少应建立起企业与职工、企业与工会,职工与工会三重协商制度,但实践中,由于“协商解除”的制约机制尚不完善,本应“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往往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法律行为,并且由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的条件尚未出现,企业为了使其行为合法化,一方面认认真真地发表征求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上报裁员方案程序,找一块”挡箭牌”;另一方面,强迫职工自愿提出申请,造成“协商一致”的事实。这种由“协商解除”演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行为,实际上是企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逼着劳动者离开企业,主体双方的不平等性是显而易见的。3、一些企业自定的内部规章不合法。从劳动合同的特点看,企业有权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外设定合同条款,但设定条款一是内容必须合法,二是设定程序必须基于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并无违法和冲突内容,而实际上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标准。从劳动纪律条款看,有的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企业有意将《劳动法》第25条第2款中“严重”二字省去,以便为其单方解除合同提供依据。还有的企业为了使这种依据合法化,将自定的《职工奖惩制度》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成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违反《职工奖惩制度》某条某款规定时,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这些规定甚至有这样的内容{“职工连续迟到或早退两次,一个月内累计三次的,企业有权解除合同”。从法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看,有的企业有意不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女职工在“三期”内、职工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免提醒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看,达不到法定标准的现象更为普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