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工作计划管理措施 加强渣土精细化管理工作计划(大全5篇)

时间:2023-09-11 16:38:47 作者:琴心月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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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工作计划管理措施 加强渣土精细化管理工作计划篇一

一、工作目标

规范城区建设施工秩序和保证道路干净整洁,紧紧围绕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法律依据

《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三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工工地出入口、内部主要道路、加工区和物料堆放场地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三)有施工车辆出入的施工工地出口内侧建设冲洗平台,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确实不具备建设冲洗平台设施条件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造成扬尘污染;(四)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绿化或者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五)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实行湿法作业,但是按照规范要求不宜采取湿法作业的除外;(六)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第十七条: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采用全密闭化车辆,保证车厢密闭完整,运输煤炭、砂石等其他散装物料的车辆采取覆盖等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撒落;(二)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装卸场所;(三)运输车辆倾倒物料后,继续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行驶途中不得泄漏、撒落。散装物料需要在城镇公共场所装卸作业的,应当装袋运输和装卸,不得泄漏、撒落。

三、具体工作

(一)严格实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制度。

即日至2022年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排放(消纳)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发。过渡期后,对于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重罚。

(二)严格管控建设工地内扬尘污染源头。

城区所有在建工地严格按照《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施工,大型工地必须实行围栏作业;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施工现场设置炮雾机等降尘设施,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裸露土地必须采取覆盖、遮挡;配备一定数量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冲洗污染路面;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打击违规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车辆。

按照《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对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车辆,查获一起,处罚一起。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段的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抛洒滴漏行为,提高渣土处置中违规行为发现和处置的时效性;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定地点运输倾倒,一经发现顶格处罚。

(四)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整治城区及周边采石场、砖瓦厂、搅拌站、零散砂石销售制售点。

依法取缔的非法砂石堆放销售点,手续齐全未关停的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要责成各点位严格按要求堆放整齐,覆盖到位,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决不能出现扬尘污染问题,切实做好长效跟踪检查机制。

(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举报电话:*******。

进一步加强工作计划管理措施 加强渣土精细化管理工作计划篇二

随着中心城区的发展,城市居住人口越来越多,文明程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近几年开展的“双创”活动,使居民小区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市民对物业管理越来越重视,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离不开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出发点,从群众利益无小事出发,一是要管理好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年检等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二是对过去房改房小区,由于历史原因,物业管理不到位,要通过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放手不管,无人问津,把矛盾累积起来。三是由开发商建成的居民小区,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对他们建成的小区物业管理进行评比,达不到物业管理要求,要列入黑名单,在今后的开发资质年检,项目报建等方面进行制裁,限期改正,不能甩手不管,只顾挣钱。

二、居民小区所在的办事处、社区组织,要高度重视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特别要把房改房小区,开发商建成的老旧小区做为重点,千方百计把他们组织起来,努力形成居民小区专业化管理、自主管理格局,帮助他们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难题,化解矛盾。办事处和社区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企业年检等方面,要有发言权,没有办事处和社区意见,原则上不能年检。

三、各级和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培育市民置业要物业管理思想,自觉主动缴纳物业管理费,使市民急盼的物业管理,能真正落到实处,使物业管理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1、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阻碍了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临督管理工作”。但对区一级政府而言,没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缺位。从计划经济年代的房屋管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业管理,是一种质的转变。但由于种种原因,围绕业主财产为主的自治管理与围绕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为主的行业管理未能及时得到合理、清晰的区分,政府、行业、企业、社会乃至个人的职责界限划分得也并不清楚,导致物业管理中的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同时,居住物业涉及水、电、煤气、通讯等诸多行业;涉及房屋维修、社区安全、绿化保洁、卫生消毒等很多内容,涉及邻里关系、社会公德、社区公共秩序等等,具有很强的社区性,综合性,但此项工作还未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范畴,相关部门也未能有效地形成合力。由于体制上没能很好理顺,客观上导致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

2、开发遗留问题使物业公司规范化管理困难重重。

当前,小区发生的纠纷80%与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有关。由于商品房在规划和前期建设中出现的房屋质量、动拆迁矛盾、公建配套不完善、开发商欠缴维修资金、规划变更销售承诺未履行等问题,业主往往会在入住后。把怨气发泄到物业管理公司身上,直接激发两者间的矛盾。这是引发当前社区矛盾,导致社区不和谐的主要因素。

3、物业管理立法工作与目前物业管理的需求不相适应。

以上问题势必造成政府管理部门和物业企业之间,物业企业和居民之间,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关系不顺,权责不清,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和监督上就显得滞后和疲软,难以适宜居民迅速增长的居住服务需要。另一方面居民尚未完全建立物业管理是有偿服务的观念,部分业主没有树立谁受益、谁付费的消费意识,在要求所得服务的同时,却不愿承拉相应的费用支出,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使得一些物业公司入不敷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业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增加投资提高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为此,我们建议:

1、建立健全有关社区物业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建议山西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清理和修订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加快制定一些应当明确而尚未明确的配套法规,切实建立起一套完整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为各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2、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盛市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督导,进一步要求社区居委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行政监管和业主自我管理关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对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责任,促进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按照合法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监督其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3、规范前期物业管理

要逐步推进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分业经营,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实施专业化管理。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衔接,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4、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进一步加强工作计划管理措施 加强渣土精细化管理工作计划篇三

根据中共xx省委教育工委、中共xx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切实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通知》(x教党〔20xx〕x号)精神,为落实中央第x巡视组关于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反馈意见和省委的整改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高校“为谁培养人才、培养什么样人才”。因此,高校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一)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院长负重要责任。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领域中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把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要落实定期研究和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在重大敏感时点、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需要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专题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要随时分析研判,及时研判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点,对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确保高校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

加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全校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一)严格课堂教育教学管理。课堂教育教学是立德树人的主渠道。教师是课堂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实施者,对课堂教育教学内容负直接责任。教师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的原则,自觉遵守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红线”,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教学管理,决不允许出现任何利用课堂公然散布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观点的现象出现,把课堂建设成为传播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的坚强阵地。

牵头部门: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配合部门:各教学单位

(二)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其他课程使用教材要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新闻学、社会学、法学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同时,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xxx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

牵头部门:教务处

配合部门:各教学单位

(三)严格讲座、论坛等审查把关。按照《xx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xx〔20xx〕x号)、《xx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x发〔20x〕x号)、《xx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x发[20x]x号)等有关规定,依据“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园安全与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研究生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强化督查机制,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未经审批,任何个人、单位、学术团体、学生社团不得擅自举办。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发现问题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要依法依纪及时上报处理。严格执行国际会议报批程序。

牵头部门:宣传部、学科与科研工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校团委

配合部门:校园安全与管理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各基层单位

(四)加强涉外办学、交流合作、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

牵头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

配合部门: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各基层单位

(五)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

牵头部门:网络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宣传统战部、各基层单位

(六)加强各类学生社团管理。

牵头部门:校团委

配合部门:各基层单位

(七)加强校园新闻媒体宣传阵地管理。

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是本单位宣传阵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管理,加强把关和审查。

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

(八)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

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

配合部门:校园安全与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各基层单位

(九)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

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

(一)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

(二)建立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

(三)做好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引导工作。

进一步加强工作计划管理措施 加强渣土精细化管理工作计划篇四

3、完善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校园安全月预警”。学校要建立固定的“安全教育警示栏”,发布每周安全教育内容、当月安全教育主题和安全预警信息。

4、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对学校校门、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楼梯间、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化学危险品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尤其是春、秋两季开学前要进行拉网式排查,使苗头性问题得到及时清理和解决。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1、做好课堂教学工作。做到有教材、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案,规范使用《安全教育读本》。

2、继续坚持每天一分钟提醒、每周五分钟提示、每月30分钟教育警示制度。创造浓郁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3、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要利用主题班会、宣传专栏、黑板报、专题讲座、家长会等形式,提升教育效果,使广大师生员工“三个习惯”不断改善。

进一步加强工作计划管理措施 加强渣土精细化管理工作计划篇五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黑价联字[2008]88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重新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经营性公墓的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二)属于企业性质的,需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殡葬月&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及公益服务项目。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尸体接运、尸体存放、尸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收费。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主要包括:殡葬礼仪服务、场地设施使用、物品租赁、尸体美容、遗物处理消毒、骨灰盒及祭品销售等收费和价格。

第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省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服务收费以及企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申请核定或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

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由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当地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在听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由市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在听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八条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性公墓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备案。

第九条

各级殡葬服务单位必须设置或具备普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同时,要做到普优兼备,丧属自愿选择,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既要支持和鼓励优质优价和市场优化服务,又要充分考虑殡葬服务的公用公益性质。没有普通服务项目的,不得直接申报也不审批高档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章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

第十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

(一)尸体接运费

尸体接运费是指将尸体从指定地点接运到存放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主要包括搬运人员和驾驶司机的人工费用、运输车辆的折旧费用、维修费用和燃油费用等。

尸体接运费标准由基础运费和每公里加价两部分组成。基础运费是指在城区以内(一般以零公里为界)的固定运费,每公里加价是指出城以外按公里另外加收的运费。基础运费标准在省会城币、市(地)、县级城市之间应体现差别,每公里加价标准原则上全省应保持一致。

尸体接运费标准以元/尸.次为计费单位,按车型核定。

(二)尸体存放费

尸体存放费是指尸体在存放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存放间折旧费用、管理人员费用、临时棺舍使用费用以及照明电、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

尸体存放费依据存放间设施条件差异设定普通和豪华两类费标准。普通存放间以能满足基本存放为条件,豪华存放间不统一,依实际设施条件分别确定。普通存放间收费标准在省会市、市(地)、县级城市之间应体现差别,豪华存放间收费标按实际条件核定。普通存放间是必备设施,没有普通存放间的不能核定豪华存放间收费标准。

尸体存放费标准以元/间.尸.天为计费单位,按间核定。24小时为一天,不足1 2小时按半天计算。

(三)尸体火化费

尸体火化费是指尸体在火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火化间折旧费用、火化炉折旧及维修费用、火化工人工费用、火化燃油费用等。

尸体火化费依火化炉炉型不同设定普通炉和高档炉两类收费标准。普通炉收费标准是指尸体火化后骨灰不成型的火化炉收费标准;高档炉收费标准是指尸体火化后骨灰形状与尸体火化前形状相同的火化炉收费标准。普通炉火化费标准在省会城市、市(地)、县级城市之间应体现差别。

尸体火化费标准以元/尸为计费单位,按炉型核定。

(四)骨灰寄存费

骨灰寄存费是指骨灰寄存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成本包括寄存室折旧费用、寄存架费用、管理人员费用等。

骨灰寄存费依寄存室设备不同设定普通和高档两类收费标准。普通寄存室以能保证骨灰正常安全寄存为基本条件,高档寄存室依装修、设备条件不同分别确定。普通和高档寄存费标准在省会城市、市(地)、县级城市之间应体现差别。

骨灰寄存费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按寄存室条件核定。

第十一条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

殡葬延伸服务项目应由丧属自愿选择,核定收费标准除应考虑直接服务成本外,还应考虑当地供求状况、民俗习惯、常选项目和特色项目差别,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公墓管理服务收费的计价内容

(一)公墓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二)墓区的清洁卫生、绿化美化、管理养护费用。

(三)公墓的看护费用、设施折旧和维护费用。

(四)公墓等级和品牌知名度。

第四章

殡葬服务收费的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对农村敬老院、五保户、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按不超过正常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基本服务费。

第五章

殡葬服务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金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事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收入、公墓服务收费收入要统一纳入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事业单位提供殡葬基本服务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入按照税务部门规定依法纳税,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第六章

殡葬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搞不正当竞争,损害用户利益。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涉条款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