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景区调解工作总结报告汇总

时间:2023-08-23 10:23:48 作者:储xy 工作总结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景区调解工作总结报告汇总篇一

本人xxx,自20xx年于xxxx学院农艺、园艺学专业毕业,20xx年到xxxx公司绿化工程部参加工作,至今工作已满x年了。公司和部门领导一向鼓励我在工作的同时用心学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知识,通过公司领导及同事的帮忙和关心,自己努力工作钻研专业知识,在工作期间我先后参加中级花卉工、中级绿化工、园林预算、园林材料管理、质量认证内审员等工作获取了超多经验,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考入xx科技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学习并取得取得了专科证书,初步掌握了园林工作相关软件的运用,增长了园林设计,绿化施工管理、植物种植养护技术、绿化工程预算、质量体系内审等工作的潜力,我的专业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

从20xx年入职后我担任的是xx公司绿化工程部技术员工作,但我深知刚刚参加工作的我远远达不到一个专业技术员的要求。为了迅速了解掌握有关技术,积累经验我深入到一线工作,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不怕吃苦、敢于承担、勇于进取,通过扎实的学习和锻炼从同行前辈工程师、工人师傅们那学到了丰富的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管理经验,个性是工人师傅们的现场经验、技术绝活及他们对工作的敬业精神鼓励和感染着我。通过在实践和工作中学习并理论联系实际,在学校和入职后业务学习中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迅速转化为了业务潜力。

从xx年开始到20xx绿化工程部的绿化工程陆续增多,工程量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远到xxx新校区、xxx机,近到xx区、xxx生活区大大小小20余个绿化工程和相关土建工程我全程参与。在承揽工程的前期,从开始在科长工程师xxx和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与预算、标书制作到能够独立完成园林绿化预算和招投标文件的写作,我投入了超多精力。期间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自学有关知识,学中干,干中学逐渐掌握了有关技术流程和规范。

绿化工程建设要先行进行规划和设计,在设计施工图纸和效果图过程中我与同事们通力合作,在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渊博的梁科长指导下,一方面参考超多的书籍一方面到园林设计院参观取经,虚心学习。经常下班不回家,晚上不睡觉钻研突击作图。最后慢慢啃下了这根骨头,此刻我们对绿化园林设计中的植物搭配,景观组合,园路规划已经积累了必须的设计经验,基本能够胜任绿化工程设计工作,使设计到达客户满意。

从这几年绿化工程的开展过程来看,项目管理得好才能建设精品工程,才能获得客户的信任。从前期参与审定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对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参与工程的地质勘测、进行相关的土壤及场地环境调查,入场条件的分析;现场线路,水、电等相关方协调;从苗木、物资采购,现场管理,与客户和相关方沟通乃至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等等我全程跟进,实践中进行锻炼,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绿化工程部和公司的领导下大力气对我们年轻人,采取传帮带和培训学习的方式进行骨干培养,尽可能的让我们参与并在指导下独立进行项目管理,使我很快能够基本独立完成项目管理,应付一些复杂的局面。而好的项目管理需要管理人员具备全面的知识和技能,在项目管理方面我要学习的路还很长,我决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努力自学成才尽快成长为一名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用心学习园林绿化施工中的新科技、新工艺、环保节能技术,以及工程管理的先进方法,各种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运用到我公司的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中,得到了公司领导的一致好评。

技术工作看似简单,实则比较细碎烦琐,能够真正做好并不容易,在这几年的工作当中我学到了不少的经验和知识,在与他人的交流、沟通方法上也有不少长进,在工作中通过多看、多问、多听,使自己的本职工作技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通过各级部门的多次检查和验收,及公司和客户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意见,我在技术方面暴露出了许多需要整改的问题和低级错误。这给我指明了改善的方向,也相应的督促和提高了我的整体水平,同时我还需要多认真学习好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资料,掌握好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潜力,加强工作职责感,及时做好个人的各项工作。虽然有以上的不足,但瑕不掩瑜,我会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

随着行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对技术员各方面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势必促使我以更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更强烈的职责心投入到工作中去。总之,我将不断的总结与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并补充能量丰富自己,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严格要求自己,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做一名合格的园林工作者。

最新景区调解工作总结报告汇总篇二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调解;问题;对策

i

目录

ii 浅析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拟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层面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具体适用调解的阶段并没有作任何规定,实践中往往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认为案件事实已清楚而进行调解,但在这一阶段中,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最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最小,同时也失去了更多的调解成功的机会。

2、《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并未作任何规定,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应拓宽必须经过司法调解案件的范围。笔者建议对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导致涉诉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必须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判决时仍需要向向当事人阐明判决的依据及理由以减少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3、调解方案提出制度法律未作规定。由法官提出还是由纠纷双方提出,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导致实践中司法不统一,即强制调解和消极调解的产生,不能体现私法上当事人的自主权和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赋予当事人的无限反悔权不尽合理。当事人对于诉讼中达成合意的调解协议,其实质是一份协议,但因赋予当事人无条件的反悔权而致使协议对双方毫无约束力。从表面看,好像是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放纵,也是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一种表现。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1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说明当事人行使了处分权,建立了新的契约,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不仅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起鼓励作用,有悖于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而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客观上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

5、行政诉讼未建立调解制度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奠定了行政诉讼中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的基本制度格局。但是庭外和解却大行其道,行政撤诉案件大量存在。在原告撤诉的案件中,有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而原告撤诉。在撤诉案件中,法院的随意性是很大的,一方面由于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诉讼中的调解游离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规制;实践中“和稀泥”、“以压促调”、“以判压调”、“案外调解”、“审判协调”等调解的异化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往往在各项利益的权衡下倾向于不表明自身态度乐于接受被告作出妥协使原告撤诉的结果。这种实际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审查,进行庭外和解的方法,这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当然,调解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使撤诉案件率下降,但是我们希望能为大多数的案件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平台。这如一位西方哲人说的,看得见的罪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见的罪恶。

(二)司法层面

存在着体制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一方面,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但国家对司法领域的投入却十分有限,同时加上法官的流失,凸现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中国法官法律素养的不足,凸现了司法人员的局限性。这与法官做调解工作须有耗时的不厌其烦的劝导素养和扎实的法学功底相矛盾。

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对策

笔者认为,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针对立法之不足,完善相关立法

2 进行调解。江伟教授、孙邦清博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第104条规定:“在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上述规定及建议稿虽然比现行法律前进了一步,但本文认为,为保障纠纷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充分行使私法上的处分权,应进一步规定为:在判决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因为“判决做出之前”在词义上与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判决的成稿或已签发打印、盖章与判决的送达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在一些特定案件和偏远落后地区甚至有数周的时间差。这样就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有违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和解权之嫌。但对这种全程调解,有人认为调解应止于一审判决做出之前,案件进入二审后就不应当进行调解。再审案件更应禁止调解,以维护裁判的正义和法的安定性。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在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完全不适用调解也不可取,只不过应该以判决为原则、以调解为例外,最好在立法上应该对二审及再审的调解作出相对严格的限定。

2、实行先行调解和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置于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和环节之首,作为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的必经程序,同时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以使案件尽可能得到调解。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通过全程调解,实现立案阶段分流一批、准备阶段终结一批、庭审阶段化解一批、宣判之后平息一批的效果。

3、取消无限反悔权。最高法院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在调解时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签收时却提出其它条件或彻底反悔的情形。而在立法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纵容了这种反悔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取消无限反悔权。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二)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

3 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

首先要通过学习教育转变法官的办案观念,使广大法官认识到调解结案是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结合的最佳方式从而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自觉性。其次要注重实践积累,不断总结调解经验,逐步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及能力。可将法官的调解能力作为一个考评法官能力的一个重要要素以鞭策法官提高调解能力。增强法官调解能力。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因此,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民事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一是要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理清调解思路,提出最佳的调解方案,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二是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三是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及界限

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力(利)基础上的,但是行政权力并非都是不可处分。“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立法者无法穷尽所有情况而将法律制定得极其完备,因此我们面对的大多数是原则性的条款。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空间余地,如对“公共利益”、“必要”、“重要”、“适当”等的理解,因此对于涉及此类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该说是可以适用调解的。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是用调解。调解制度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引进和使用将大大改变我国行政诉讼现状,将其导入一个良性运行的状态;另一方面一旦滥用调解,将危及到我国行政制度和民主精神的基本价值。因此明确调解适用的界限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起点问题也是终点问题,必须认真对待。虽然现行法律排斥调解制度,但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调解制度的适用只是时间问题。

(五)在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实现调审分离

4 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场面”。而我国法院调解中扮演调解者的法官,虽说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但它与一般调解者不同之处是他的身份具有潜在的强制力量。因为调解不成,判决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实质上,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其强制力量已突破其自身的领域进入所谓中立性的第三者的领域,这时调 解者已不是原始意义上的调解者,而是与审判者具有实质的联系——判决权与主持调解权融为一体。此时,法官在同一诉讼结构中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官在调审结合的模式中要想真正把握自己的身份是相当困难的,为了使固执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作出妥协,往往会有意无意地从调解人滑向裁判者……或明或暗的强制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在具有潜在强制力量的调解中,当事人总是权衡调解与即将判决这两种结果,若不选择调解,可能会得到比调解更不利的判决结果,妥协与让步是明智的选择,这时决定调解本质的”合意“就变成了强制性的”合意“,甚至沦为”恣意“,调解的自愿原则就会扭曲和虚化。

因此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有调审选择的权利,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有效形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以防止将许多本不必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逼进了庭审程序,不仅造成了程序的极大浪费,也直接降低了审前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或有调解意向的,立即将案件转入民事审前调解庭,及时促成调解。在调解中调解法官应坚持中立、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调解未成功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对于民事审前调解机构设在立案庭比较适宜,这样可以保持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体系及职权划分的完整,简化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同时规定参与审前调解的人员不得进入后面的审判程序以实现调审分离。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有利于和谐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参考文献

最新景区调解工作总结报告汇总篇三

一、高度重视,成立机构,落实责任。

今年,国家对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将旅游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我景区作为全县主要旅游行业,旅游全监管是一项全新工作,更是一项惠民工程,因此,我景区对此项工作不敢有丝毫懈怠,而是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入调研、熟悉业务,不断掌握新的工作方法,吸取好的工作经验,全力做好旅游安全监管工作。

首先,抓住重点,制定方案。为做好旅游景区安全监管工作,我公司严格按照《县文化出版旅游局安全工作目标》精神,结合景区工作职能,制定了《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明确了以开展旅游景区为重点区域,为游客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旅游环境,确保广大游客玩的放心。

其次,成立机构,落实责任。为加大对全县旅游景区安全的监管力度,景区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有关科、室、队为成员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进行了责任分工,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按照县安委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我局结合旅游行业特点,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明确要求各景区(点)本着坚持“以人为本,游客至上”的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特别对旅游景区安全工作作了重点部署。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旅游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第一阶段:加强宣传,做好引导。结合夏季旅游安全隐患排查及集中整治行动,在旅游景区和游客中普及旅游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引导业主树立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旅游氛围,为方便游客咨询和维权。

第二阶段:协调配合,集中整治。一是将安全监管同“黄金周”相结合,在“五一”、“十一”黄金周前,按照县文化出版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县旅游、工商、卫生、公安、质监、文体、民宗、物价、交通、商务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执法检查。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在景区保护、安全、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与各级领导的要求和先进景区的工作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以后的工作中,解放思想,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某建设成为文明、诚信、安全、高效的精品景区。

最新景区调解工作总结报告汇总篇四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前进,在发展前进的道路上人民调解工作也随着不断的前进,为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关建在于调解员队伍建设。为了抓好人民调解工作,我局加强对调解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把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年初积极向县委、政府、政法委汇报,积极与公安局、各乡(镇)党委政府联系协调调解员培训工作的相关事宜。县委、政府、政法委对调解员培训工作高度重视、关心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积极支持,使调解员培训工作得以顺利组织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制定计划,加大培训力度,从基层的实际出发,把调解队伍的学习培训工作为重点开展。

二是进一步完善村级调解组织建设,以乡(镇)的行政执法部门率先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并与党委文件下放到各单位,明确了工作职责,为人民调解培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采取了“严把进口,敞开出口,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加强指导,促进规范,”的工作指导思想。把有工作能力,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请进来,选出了一批爱学法律、爱学政策、爱学业务的队伍。

四是坚持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练什么,实现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五是主动汇报,相互勾通,邀请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讲师多层次,多形势,多内容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从根本上提高调解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是落实计划,周密布置,为把调解员培训工作做细做实,有计划地开展,我局年初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专门抽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授课人员、培训内容、授课时间均作了具体的计划和安排,并与各司法所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司法所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评。抓调解业务培训与村委会主任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司法所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进行表彰奖励。

组织全县乡(镇)、村(居)调解主任130人对《人民调解法》进行了学习和培训。并征订学习材料8900份,组织全县职工8700余人进行《人民调解法》考试,邀请了市局教师对《人民调解法》进行专题讲座,通过集中考试学习和培训,使知认识到《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标志着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上升为今天的法律规范,标志着人调解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总之,通过培训指导,不断推进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了对人民调解员的质量水平,使他们进一步掌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规律以及调处纠纷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对民间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格式文书的制作进一步规范。二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特别是村调解小组得到健全和巩固发展。三是通过对调解员的培训,增强了他们相互协调、联系、沟通的意识,村与村之间的联防联调得到全面开展。四是通过对调解员的层层培训,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得到提高,工作责任心的得到增强,各类民间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创“四无”活动,无民间纠纷调处不力引发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调处不力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调处不力引起群体性械斗,无民间纠纷调处不力引起群众性上访。20xx年以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内矛盾纠纷8534件, (其中婚姻家庭784件, 邻里1720件, 房屋宅基地1324件,合同183件,生产经营804件, 损害赔偿1170件,劳动争议0件,村务管理29件,山林土地1439,征地拆迁87件,计划生育0件,环境保护0件,道路交通62件,物业0件,医疗8件,其它924件,)调处成功8420件,调解成功率 98 .7%,防止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56件467人次,防止群众性械斗66件2562人次,防止群众上访56件4539人,防止民间纠纷引发自杀 22件 39人次。在调解工作中,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72.3万元。其中调解室工作成员调处717件,调处成功707件,调处成功率98.6%。

师宗县司法局基层科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新景区调解工作总结报告汇总篇五

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我这份年终总结,深感荣幸。

不知不觉,20xx年度即将过去。经过这一年度的工作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把工作做好的艰辛与不易。其间,我有过困惑、有过疑问、有过自我否定、有过茫然,但在责任的推动及同事们的帮助下,一步一步的走了过来。问题与感慨同在。

20xx年度我主要从事了四部分工作。这四部分工作分布在两个时间段,分别是20xx年1月至20xx年5月、20xx年5月至20xx年xx月。

第一部分工作主要是从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剂中心管理制度的制订、调解员聘用流程、调解员培训资料的修订等,期间为20xx年1月至20xx年5月。在白总、张主任的指导、邓律师、金律师及各位同事的帮助下完成。

第二部分工作是协助邓律师、金律师进行日常工作中问题的解答、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武烟"虹之彩"汤大辉工亡事件的后续处理。期间是20xx年1月至20xx年5月。

第三部分工作xx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能的学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调解案件案卷的制作。期间为20xx年4月至20xx年xx月。截止20xx年xx月共计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0件,其中调解结案案件或撤回结案案件13件、转仲裁结案案件7件。在戴律师、付华等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完成对调解工作的一无所知到日渐娴熟的蜕变。同时,也逐步接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电子杂志劳动争议案件案例的编写及劳动争议问题解答的选编。

第四部分工作为接受公司指派到xx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从事调解工作。只要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接待当事人、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期间为20xx年5月至20xx年xx月。

本年度还参加了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培训、xx区"国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暨人才选拔大赛的开幕工作、华夏才艺宝宝选拔的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