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村一行政管理论文(优质5篇)

时间:2023-08-31 23:23:23 作者:雅蕊 行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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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一行政管理论文篇一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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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一行政管理论文篇二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依法行政工作会议,11月,又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议》,这是国务院为贯彻依法治国作出的重要决定。

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的准则,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行政既包括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法纪,又包括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其工作集中概括为行政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

对于行政法,我想,首先应该是用来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对于强大的政府权力(并有不断加强的趋势)而言,公民的力量太弱了,为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有绝对的必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当然,很多法律都在调整这种关系,但应以行政法为最强!而就当行政法的规定来看,也不乏有管理百姓的作用!因为行政法在限权的同时也授予政府相应的权力,同时还对公民提起行政诉讼作了一定的规范!所以行政法应该具有管理百姓的作用!

也许我们都不想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但是我们也不应忘记行政法规定了很多行政机关的义务,那么与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权利,是老百姓享有的;而义务的背后是权力,也就是说法律在限制权力的同时也授予了相应的权力,那么这些权力指向谁呢?无疑也是老百姓。所以不应忽视行政法的管理功能,只有在明晰行政法的管理权限才能更好的去探讨对它的限制问题!

行政机关本来就享有强大的权力,如果还在法律上再一次强调它对相对方的管理作用恐怕就会在这种平衡的理论中诞生一种真正的不平衡,作为弱势群体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权力本身需要体现立法者(统治阶级)的意志,权力需要正确行使也需要有制约,不然就很容易因为行使权力者本身具有的优势而滥用权力了。

当然,在现实的中国乃至世界,这种限权模式还是很有现实意义和市场的。不过,对行政相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对他们的责任和权利的界限的规范的界定也是很重要的,因为政府的合法权利也应得到保证。对公民来讲也是具有教育意义的。而限权模式则更具贮义。

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追求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我认为就行政法理论而言它的双重价值看似很公允,可要以这种理论付诸实践的恐怕难以达到法律的终极目的!

一村一行政管理论文篇三

通过行政执法学习,必须抓好执法队伍的行为规范,保障严格依法行政,监督市场主体自觉贯彻落实《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行政执法学习心得体会总结,欢迎大家阅读。

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如果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所有的法律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法律被所有人追求和信仰,让法律占据心中至上的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必定人人守法,人人依法。

二、执法程序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专门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在执法实践中首先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亮证、调查、制作法律文书、告知救济方式等程序,要做到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复议、经得起诉讼,坚决避免因程序原因导致的复议或诉讼败诉。

三、行政执法要合理。合理性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要求。首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四、执法目的是为民。人民利益是党和国家立足的根本,是当前一切工作的努力方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就是要维护好人民权益。工作做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要始终坚持为民监管,以人为本,把切实保护好人民健康和生命权益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依法行政事现代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我认为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法律信仰、规范执法程序、合法合情合理行政、做到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树立并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推进“五个监管”,依法行政,为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队列会操带给我的思考

当年读书时我就非常向往军队的生活,这次的轮训,让我有了感受军营生活的机会,虽然很苦,但收获很多。军训不但培养人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能磨练人的坚强意志。苏轼有句话:“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成功的大门从来都是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的,甚至可以说是只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军训很苦很累,但这是一种人生体验,是战胜自我,锻炼意志的最佳机会。训练的每一个动作,都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团结合作的力量和团队精神的重要性。我相信,无论在哪个岗位上它都将使我终身受益。

二、对执法课堂培训的几点体会

1.目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存在一些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趋利执法等问题,已经到了凸显期和爆发期,由此引发的不良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行业和政府形象。因此,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胡继祥副巡视员在交通行政体制改革方面作了全面且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他强调指出:第一,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突出强调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机构调整,简政放权,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第二,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物中的作用。进一步向市场放权,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向社会放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通过他的课堂的学习,让我也认识到在新形势下,法治建设将贯穿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的全过程中。可以通过改革制度建设,提高决策水平,规范行业管理等几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依法行政,从而促进交通运输改革的发展,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我们港航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端正行政执法目的和动机,从而提高我们行政执法人员的水上交通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快机构改革进程和法治建设进程。

2.行政执法,离不开文书的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的总称。文书是我们执法活动的原始记录,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保障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立于不败之地的证据。执法文书反映的是办案活动的真实过程,体现了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行政约束力。执法文书对于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如实反映。我们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都需要用一定的文字凭证予以记载、反映。如立案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作出处罚决定、执法文书的送达等等,都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实施行政行为。(2)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制作的执法文书就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好体现。(3)执法文书是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执法文书是我们办理案件的文字凭证,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时,我们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述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应一并提交人民法院审查裁定。(4)执法文书是衡量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主要依据。执法文书是稽查人员执法办案活动的文字结果。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执法能力的高低,执法业务水平的强弱,语言文字功底的深浅,最终都必然从制作的执法文书中表现出来。我们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看到,文书制作比较规范的,则制作人的执法能力都比较强。因此,我们要提高执法水平,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做一名优秀的执法人员,首先应从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入手。

3.自去年开始, 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治水、治气等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部署,加大了对矿山整治的工作力度。这直接导致了出港货源明显减少,部分船舶因无货装载而停运,部分未停运的船舶也因辖区矿产码头减少和外港船舶的激烈竞争,月度航次明显少,难以维持生计的问题。因此,作为以矿建材料运输为主的我市内河传统水运面临困境,我市水运经济转型发展迫在眉睫。

通过这次的专家讲座,更加让我们深深感到水运经济转型升级的紧迫性、必要性。因此,为了可持续发展,我们港航应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丰富职责内涵。在过去工作中,我一直认为管理和服务是矛盾的双方;但现在看来,港航管理部门和涉水企业是一种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关系。港航管理部门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依法管理好水上交通安全,更重要的是促进地方经济和涉水企业的整体发展上。因此,我们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拓宽思路、转变观念,同时创新管理模式和改进工作方法,逐步实现把我们港航管理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廉政教育的一些启示

通过这次的廉政教育学习, 我更加深刻地懂得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对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特别是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带给我很多启示。

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

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我们每一港航干部和职工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3、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

总之,廉政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抵制腐败,做到管住自己的口,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起到一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于律已的表率作用,从改进思想作风、转变工作作风、培养良好的生活作风着手,一定能做到拒腐防变。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我作为一名普通的港航工作者,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好同志。

这次培训中不但有水上交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执法文书制作的课堂讲座,还有港航论坛、执法文书制作比赛。在课堂上,专家们的教学方式灵活、生动形象,针对性很强,达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短短的6天军事化培训生活,不仅增强了我们的组织纪律观念,还让我们学会了谦让和宽容,最主要的是让我们明白了团结合作的力量是多么的强大。我相信我们港航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意识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们的执法水平、能力素质也将会有质的提高,我们将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让群众满意,同时也让我们自己满意。谢谢大家!

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十分丰富,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学习行政执法心得体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实质是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从而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科学发展观对城市建设工作有着直接的、具体的、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依法行政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方面,建设领域在经济发展、企业经营、群众生活和社会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对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意义

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需要。自20xx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继续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的行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新时期对政府部门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尤其是其行政执法队伍,成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因此,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使执法人员在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确保依法行政效果得到落实的必要条件。

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约束执法人员按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执法效果。让执法人员在划定的圈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政府形象,维护市场秩序。

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筑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影响。建筑行业作为农民工就业的重要市场,对扩大就业、保障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建筑市场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经营环境十分重要。一个秩序规范,环境宽松的市场环境能为企业创造广阔的成长舞台。建设行业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素质、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效果都直接关系到建筑业的发展。规范好建设行业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对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积极地推动。

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确保《建筑法》等建设行业重要法律法规得到落实的一道保障线。建设行业执法人员是监督《建筑法》贯彻落实的一线工作人员,他们的素质、能力水平和工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尤其是对市场主体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队伍责任更大。因此,必须抓好执法队伍的行为规范,保障严格依法行政,监督市场主体自觉贯彻落实《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

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构建和-谐政企关系,构建和-谐建筑市场的需要。建设行业执法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执法人员如何执法,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服务好企业,以更加文明、合法的方式监督和处理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事关政府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关系。因此,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是构建和-谐政企关系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建筑市场的需要。

二、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遵循的原则

要以《建筑法》等实体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程序法为依据,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突出行业特色。作为规范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的管理规定,毫无疑问要全面遵守《建筑法》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以更好更有力地贯彻落实《建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还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的规定,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行为规范要严格界定“行使行政执法”,始终告诫执法人员: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保证在政府执法层面上,绝不能超越到司法执法层面。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要突出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原则。作为行政执法队伍,各行都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制定符合行业特点,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是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一项基本原则。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作为指导和规范执法人员日常执法行为的一项具体制度,必须保证行为规范内容的可操作性,这是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保证行为规范出台后发挥应有效果的前提。一个没有可操作性,粗制滥造的行为规范不仅不能提高执法效率,树立政府形象,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这是我们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中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的地方。

要坚持约束和保护执法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出台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保证《建筑法》等一系列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等程序法得到全面有效地落实。

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我们在规范制定中,惯性的思维会使行为规范成了约束执法人员的“紧箍咒”,但是任何制度我们都必须要注意到它的两面性。我们在合理约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保障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和执法环境,维护-法律的尊严,提高执法效率,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我们既要使执法人员在法律的轨道上有序执法,又要让执法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执法。切莫因一味的强调执法人员在规定的框架内执法而忽略了鼓励执法人员从紧执法的积极性。

执法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社会公民。因此,我们在制定行为规范约束执法人员行为的同时,要特别注重保护执法人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对执法人员的行为法规要把握好分寸,既要达到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的目的,又要充分尊重执法人员的基本权利。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这违背了我们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保证《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得到更有力落实的初衷。

总之,我们期待《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一个积极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管理规定,促进执法队伍健康发展,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包含的内容

作为一个规范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的管理制度,我们上面已经谈了制定它应遵循的原则,还应对它的内容进行探讨。

一是结构体系全面完整。也就是说,既然作为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一项制度,不能缺胳膊断腿,要对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研究制定出规范的标准和动作,就像军队的动作条令一样,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必须一目了然。再就是行为规范在结构体系上合理,要符合行为犯规的基本要求,章节条款结构清晰,表明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二是行为规范内容粗细适度。该粗的地方就一笔带过,该细的地方必须细致入微。

比如:对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规定,在规范中必须要有所表现,这是对执法人员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是又无法具体到该什么时候学习,该学哪些东西;但是,对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很多标准动作必须进行规范要求。如:如何开展日常检查,如何进行案件调查,执法流程和着装,规范使用执法文明用语等必须动作标准,培养良好的执法习惯。

三、对内容结构。规范应包括以下章节:总则、着装规范、仪容仪表规范、举止规范、礼节规范、执法规范、用语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等内容。

总之,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是当前学习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促进武汉“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是落实好“服务企业年”活动的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需要;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创新意识,培养创新精神,营造人人思创新,事事讲创新的良好氛围,将建设领域执法工作的创新工作推向高-潮。

一村一行政管理论文篇四

转眼间,我已经结束了对行政法学课程的学习,半年的时光如白驹过隙。一切都太快了,快的我还来不及看更多的书籍,咀嚼老师的语词,我就要接触更多的专业知识了。其实,我觉得我是没有什么资格谈行政法学,谈感想的,因为我对这门博大的学问了解的实在是太少了,我只能从粗浅的层面讲述一下我对行政法学的看法和学习心得。

1、 老师用他那对法学的执着和痴迷为我们逐层解开了行政法学神秘的面纱。

也毋宁说,尊严与正义的理念带给我心灵的震撼,并擢升了自己的追求。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

通过《行政法学》课程的学习,我了解了行政法学的特点、行政法的总体结构和基本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外书,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2、我明白了行政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相当于一块敲门砖。

它里面所包含的知识都是一些概括知识,同时也是基础知识,何谓法律关系,何谓法律行为。这些都是以后学习其他专业学科的必备工具。所以,在我眼中,行政法学也就是一门工具课。

第一,从表层讲,学习,我们行政法学不必具备很高深的专业知识素养。它所传授给我们的`都是一些基本的概念,对于这些,我们应该侧重于理解,而不用死记硬背。这就好像是一个游戏,游戏里人物、器物千变万化,但是只要我们玩好基础的,我们就有资本升级,反映在我们的学科上就是我们有能力攻陷民法、刑法等敌营阵地。

第二,从深层讲,行政法学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剥开第一层,只要我们稍微加以思索,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二层,剥开第二层,再加以继续追问,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三层......层层递进,它就好像是一个魔术,能够让我们不断探索,发散思维。

最终,我们会发现,褪尽所有的束缚,法讲的就是人及社会关系,它存在着一个被整个社会所认可的一个规则。总之一句话,对于行政法学,在学习时,我们要抱着一种敬畏的态度,在思考运用时,我们要懂得灵活变通的方法。

(1)模拟法庭的举办消除了我对法学的误解:法律就是法条,法学学生就是背法条。其实完全不是这样,法学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一部法律的诞生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其中必然体现着每个博弈参与方的利益,是各种力量的均衡。各种法律体现着人的善和恶,真实的反映着现实的世界,几千年前的罗马法如此,几千年后的法律也是这样。“如果你不能查出你学生是抄来的。你就不能说他是抄来的。你的学生并没有义务去证明他不是抄来的”。这是罗马法的精神;文明与野蛮的分际,就在这么细微的差别上。

(2)我作为剧本编写员之一,在模拟法庭筹划阶段,经历了熟悉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教师指导等环节,了解了法庭诉讼的一般流程及法庭人员构成,体会到了法律的严谨,也萌生了对法官的崇敬和对法律相关职业的向往;在模拟法庭审判阶段,我们身临其境,各司其职,完整体验了庭审过程;在休庭阶段,我们都积极踊跃地发表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深刻思考了相关法律知识及司法程序;在模拟法庭最后阶段,在模拟法庭最后阶段,苏天照书记对整个活动流程及同学们的表现给予客观评价,指出不足,并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模拟法庭活动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的提高辩护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不仅丰富了医学法学教学模式,也激发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真正做到“法律进生活”、“法律入头脑”的教学效果。

4、看了那部民告官的影片,我明白了:

(1)作为一名国家公民,更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大学生,学习法律十分重要,我们应该知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在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而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所支配,法律要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贵在做通、做好人的思想工作,法律通过讲理使人良心发现,并归依法律,可以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最有效的方法。

(3)法律具有强制性,它强制人们服从,人们不能借口不知道法律、不理解法律而拒不服从法律,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社会,越是强制性的东西就越要讲理。法律跟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息息相关,如果法律不讲理,无理地剥夺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推行这样法律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合理的社会。法律应具有权威,但法律的权威最终不是来自“力”而是源自“理”,因为“力”最终也是源自“理”,讲理的法律才有力量可言、才有权威可言。

(3)法律的规则是有限的,但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无限复杂多样的。法律规则是固定的,而其适用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法律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使固定僵硬的规则能够灵活地适应活生生的人,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要讲理。

(4)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这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自应是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如果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分的社会,这种社会无正义可言,也无可救药。

(5)从法律的实施来看,之所以要设立法庭,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讲理,给人们提供一个充分讲理的地方,保障人们讲理的权利,通过讲理去发现谁更有理,并根据理的有无和多少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所以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而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书就是一份说理书。

以上是我学习社会法学的一些心得体会,在学习中,我们可能还会遇到很多其他的问题,但我相信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只要我们不气不馁,用心探索,一定能找到良好的解决办法,将社会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学好、学扎实,进而进行深入研究,共同建设好我国的社会法学!现在我已把学习法学知识带进了生活,我会从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同时我还要学会重新的开始,学会管理自己,把自己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从而提高自己意志。学会管理自己的生活、时间和情感。只有懂得管理自己的人才能把握自己的人生、才能张扬自己的个性,才能做自己真正的主人,才能驾驭他人。我相信我们的未来将充满色彩,我们的明天会更加美好的!

一村一行政管理论文篇五

学习心得体会

(宝丰县工商局局长 裴亚伟)

深体会到省局领导以及培训老师对于我们的重视与期望,让我们深深明白了我们作为一名基层局长肩上的重任,只有加倍工作和学习才能回报各级领导的殷切希望。此外通过培训让我认识到自己要履行监管服务的基本职能,不仅要精通监管执法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具备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意识,要文明服务、和谐执法。

二、培训收获大,深受启发。这次培训是专门针对全省工商系统县(市、区)工商局长的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各位学员都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最基层的领导干部。在工商行政管理组织体系的框架中,县级工商局居于最基层,既是“五个工商”的实践者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又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任务的落实者,使县级工商局处于一个十分关键的位臵。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作为“兵头将尾”的县级工商局长能力的大小、素质的高低及领导艺术和执行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短短的五天学习时间里,学习内容短而精,非常切合基层分局实际,个人认为收获比较大,为我们以后具体地开展监管服务工作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尽管这次培训上课时间紧凑,一天下来人时常感觉疲惫,但是和学习的收获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三、加深了基层分局长之间的友谊和交流。这次基层分局长培训班为我们全省的基层分局长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在这短短的五天时间里,我们一起上课,一起生活。最初我们大家都陌生,但是通过学习和生活,让我们相互认识,课间之余、用餐之际共同探讨当前基层工商分局面临的困难和困惑,共同探讨如何抓基层、带队伍、强执法的经验和教训,既交流了感情,又增长了知识。

作的质量和效益。学习十八大精神,关键在于落实,要把十八大精神与具体的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做为宝丰县工商局局长,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主动思考,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完善本职工作,努力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借十八大的良好时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抓思想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通过理论学习和观看警示教育宣传片等方式,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二是抓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好《廉政准则》、《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尤其是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出台的八项规定,坚持把廉政建设作为行政执法、服务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来确保监督体系的完整有效,强调制度管人,从根本上规范行政秩序,从源头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三是强化党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大力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开的经常性、动态性、及时性,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在具体工作中,对行政处罚、干部任免和推荐、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坚持由党委集中讨论决定,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落实。

三是创新思维,锐意进取,用党的十八大精神统领工商

行政管理工作。要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把“五个工商”建设推进落实好。认真总结今年特别是十七大以来的工作和经验,谋划好明年的工作,规划好未来的发展蓝图,落实保障措施,力争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深入研究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明确工作目标,提出新思路新举措,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一是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按照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总体部署,深入研究如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创新服务发展的方式方法。二是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要针对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中原红盾行动,解决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特别要抓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虚假广告、传销等专项整治,努力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秩序。三是扎实推进消费维权工作。要围绕十八大提出的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消费维权工作。四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要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基本要求,以服务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各级机关、基层执法队伍、基层基础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确保十八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的贯彻落实。

今后,我们一定会以党的十八大为契机,用思想凝聚力量,认真学习贯彻好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五个工商”建设,把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