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借贷纠纷调解书大全(14篇)

时间:2023-10-25 14:24:16 作者:JQ文豪 口号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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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调解书

争议的主要事实:

申请方与被请方于20____年9月10日签订棉纱购销合同,总价款30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请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请方按封样验收。20____年10月,申请方发送到被诉方的棉纱经被申请方验货后,以其中价值1千元的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请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乐山市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结果:

经查明:此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方所发棉纱中除含有红颜色部分价值1千元的货品应退回申请方外,其余货品由被申请方收购。

二、20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申请方所欠申请方货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于20____年____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贷纠纷起诉状

(一)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10月12日,被告黄____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王____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__年10月12日至20__年11月12日止。原告当天即通过银行转账将120万元转到被告黄____的账户中。时过一年,被告从借款之日起并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偿还借款。

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不予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借贷纠纷起诉状

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_______劳仲_____庭(案)字[___]第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离职前职务:______,离职时间:______,离职原因:______,

何时提起仲裁:______,裁决内容: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______份。

__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贷纠纷起诉状

性别: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岁;

民族:______________族;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岁;

民族:______________族;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借贷纠纷和解协议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月_日(_____)第_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贷纠纷起诉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____________年__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__________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利息按计算。

由于__________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__________公司的'借款由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_____年__月__日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_____年__月__日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被告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和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

经济纠纷调解书

事件经过简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三、用户购买的型号电视机及其购机发票、使用说明书等附件全部交给甲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借贷债务纠纷诉状

乙方:_______________。

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_____________。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调解书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10时,______________社村民______________家的种的西瓜时,被______________发现,因______________患有羊癫疯,经______________的恐吓,______________再次犯病,随即______________将其送入村卫生室诊治,病情有所好转。

经调查小组调查,______________知道______________患有______________,却对其进行恐吓。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二、______________赔偿______________家的西瓜损失。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郑某,女,1xx5年1x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沙窝镇程庄行政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山东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某,男,1x年1月2x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西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xx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3月13日。

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安,男,汉族,1xx4年x月25日,住郑州市号16x4室。

被答辩人:卢晓沛,男,汉族,1xx6年12月31日生,住号4号楼12x2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目前不欠被答辩人任何款项,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借款事实不实,双方更是根本不可能口头约定过利息。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以前从事信用卡业务方面的工作,被答辩人找到答辩人,请求答辩人管理其信用卡(行业人士称此为养卡),以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额度,经不住被答辩人多次恳求,答辩人于x3年11月份以后同意帮其刷信用卡,以便通过增加刷卡次数及金额的方式获得银行更多的授信额度,然后再通过转账方式等方式按被答辩人要求的转款账号把钱转给被答辩人,前后答辩人总共给被答辩人转款近1xx万元,并且答辩人出于朋友关系,刷卡的手续费都是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垫付的,本案事实上根本不是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的其总共借款给答辩人16万元,由于被答辩人没有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借给答辩人哪怕一分钱,所以本案才出现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的没有借条、没有收条等怪像,双方提交的所有涉及银行转款的书证都是答辩人给被答辩人转款的有关凭证,而没有被答辩人给答辩人转款的凭证,由于被答辩人没有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借给答辩人哪怕一分钱,所以双方更不可能会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答辩人诉状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任何有力关联证据的支持。

二、被答辩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在x5年2月份后答辩人不在为被答辩人管理其信用卡,在结清被答辩人相关信用卡款项后,答辩人已经不在为被答辩人提供相关帮助,但是4月份以后,被答辩人不知出于何居心,通过背景复杂的专门讨债的社会闲杂人员反复骚扰、威逼利诱答辩人,并且在微信上污言秽语骂被答辩人妻子和女儿等家人,威胁答辩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以非法手段获得一些非法虚假证据后,被答辩人又立马起诉答辩人至法院,混淆视听,企图以表面合法债务追讨的方式来获得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甚至还说法院那边都打点好了,立案后法院会立马下判决拍卖答辩人房产等财产!答辩人实在是不堪其骚扰、恐吓,为图清净及平安,在被答辩人口头保证不再骚扰、恐吓答辩人,自行去法院撤诉的前提下,在5月份又被迫给被答辩人转账3万元,谁知尝到甜头的被答辩人不但未撤诉,还变本加厉的攻击答辩人及答辩人家人,幻想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让答辩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答辩人:

代理人:王。

x5年x月日。

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希望通过向贵院起诉达到其非法占有答辩人资金的违法目的。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规范和习惯,如果申请人借款,尤其是高达70万元的借款,借款双方肯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必须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然而,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答辩人负责人**的签字,显然是被答辩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掌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xx】文鉴字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标称时间‘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两张借条上“浙江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答辩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20万和50万元现金带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然后**交给他借条,当时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如果被答辩人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时间就与司法鉴定中的分析的事实相矛盾,也就是说涉诉的两张借条是有瑕疵的,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辩人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与答辩人负责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辩人在公司任重要职务,答辩人经常委托本案被答辩人携带公司的公章、印鉴外出办理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务,所以,被答辩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辩人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其有条件伪造借条。

3、在该两张借条上标称的借款时间段,答辩人并不需要资金,答辩人账上的资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辩人的上级公司刚拨付给答辩人大额款项(有银行凭证为证),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辩人所诉称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辩人真的向被答辩人借款70万,那么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肯定会有记载,公司的会计、出纳肯定会知道,但答辩人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上没有该两笔借款的任何记载,公司也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该两笔借款,并从来没有听被答辩人和任何人提起过此事。显然,该两笔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辩人陈述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

20xx年11月24日,答辩人的负责人**让被答辩人领取了公司在东营市**县工程的保证金12万元,被答辩人将9万元存到被答辩人开户的个人账户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辩人把答辩人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退还给了答辩人。如果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的7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被答辩人应该与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将该保证金与借款抵消的。这也是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不符的情况。

之后,答辩人又找到被答辩人的儿子了解情况,被答辩人的儿子说不知道此事。无奈答辩人又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经就该案向相关人员作了纪录。

20xx年4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被答辩人当庭陈述:7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一直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的,等等严重违背常理的陈述,法庭调查结束时被答辩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被答辩人原是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工程处下属机械厂的普通工人,在岗工资月工资1300元,20xx年下岗,下岗生活费每月205元。被答辩人的妻子也是该单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资每月1400元。被答辩人的家庭成员均系工薪阶层,至今还住着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们的了解70万元对于这样的普通的工薪家庭应该一辈子都难攒起来。并且被答辩人养育了一子一女,试问,依据被答辩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养育孩子长大成人、生活消费的情况,被答辩人能够积攒70万元显然不是事实。

被答辩人在法庭上陈述,这7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没有存过银行。就这个陈述,我们随便征求一个人的意见,都会认为这种陈述是虚假的。

综合以上所有的情况,被答辩人的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都与正常的借贷关系相悖,。

三、被答辩人有掌握答辩人印章的便利条件,进一步证实涉诉的两张借条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事实上无论是答辩人还是其负责人**,他们都没有向被答辩人私下借过钱。虽然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确是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的副经理,有临时使用印章单独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被答辩人曾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辩人单位工作,时间长达三年多。事实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刚成立不久,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公司的时间也不长,但答辩人的负责人**对被答辩人很相信,因为刚从浙江来到济南,对这儿的情况不熟悉。被答辩人当时也很热心的帮忙(找房子、买办公用品、配公司的钥匙等等),正是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放松了对其的警惕心,让被答辩人有很多机会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间,答辩人负责公司的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购买材料、管理工人、发放工人饭票、生活费等重要工作。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盖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辩人加盖的,有很多工人作证。

事实上直到被答辩人提起起诉,答辩人才第一次见到这两份借条,客观事实应该是被答辩人打印了涉诉的两张借条并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公章和人名章。

综上所述,通过该案答辩人认识到了印章管理的过失,但是被答辩人偷盖印章伪造借条非法占有答辩人的资金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在此也请本案被答辩人审慎考虑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审慎考虑是否撤回诉讼,我们也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一日。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借贷。

合同。

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被告是否将借款17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

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贷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主张的“收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还款能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

根据原告证据二表明,被告并无偿还能力,在短期内还款显然与事实、常识不符。既然被告主张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予以举证。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也没有提供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伊梦云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

本案借款数目为17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张还款证据“收条”却极其不规范,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此外,不仅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其不符合一般收据的书写习惯,此外,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收集到带有原告签名的纸条不难,利用原告的签名伪造“收条”的条件非常便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条”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不能与正常的收据等同,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已还款的事实,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作为认定被告已经还款的根据。即便收条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因还款“收条”仅存在还款合意,不能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还款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证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证人不能提供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如,被告于证人之间的借款账目明细往来)以证明被告确实还款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单凭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认定被告证人存在借款事实,因此,此“收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还款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证据相较被告提供的证据而言,更为客观、充分、确实,其证明力明显更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依此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17万欠款。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代理意见,依法公正判决。

诉讼代理人:王艳燕。

20xx年6月25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孙某xx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xx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吴某xx承认其与原告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吴某xx个人偿还,只是现在苦于缺乏还债能力。结合20xx年被告吴某xx、魏某xx签订的《离婚。

协议书。

》内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没有约定双方有共同债务,可见,被告魏某xx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财产或权益。因此对该司法解释理解时,应回归立法,忠于立法,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主、客观两个标准判断: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不符合此两个判断标准即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第41条的解释与细化,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基础,也就是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院吴法官分别在《人民司法》20xx年第7期、20xx年第1期发表《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问题探讨》、《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以及在其负责具体起草的婚姻法解释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观点。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也规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可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当前主流观点。

庭审中被告吴某xx与原告均已确认。

借条。

上的内容包括“魏某xx”签名均系为被告吴某xx个人所为,被告魏某xx对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妻之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只有第三人能够证明“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贷数额较大,就被告魏某xx、吴某xx当时家庭生活困难的状况而言,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吴某xx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代理权,因而,本案债务对被告魏某xx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确是被告吴某xx与魏某xx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应该要求被告魏某xx在借条上签字或盖手印或有魏某xx的授权书,而不是让他人在借条上冒签,原告在明知共同举债人应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明知冒签他人名字是违反法律且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而故意为之,显然,原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本案两张借条是在原告不在场,甚至是原告与被告吴某xx恶意串通下的举债,被告魏某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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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起诉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____________年__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__________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利息按计算。

由于__________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__________公司的借款由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_____年__月__日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_____年__月__日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被告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和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