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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试验引用标准篇一
建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国家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按照“开放先导、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产业集聚”的总体思路,全力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成为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
(三)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力争建成高端产业集聚、创新创业活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武汉片区70平方公里(含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5.41平方公里),襄阳片区21.99平方公里(含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0.281平方公里),宜昌片区27.97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武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襄阳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产业;宜昌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动政府管理模式创新。
湖北省能够下放给自贸试验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依法下放。
自贸试验区内工作部门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建立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
探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机制,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多证合一”模式,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
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
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探索大数据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分析。
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能。
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支持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市场监督。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3.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
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探索优化投资准入后的管理流程,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4.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促进体系。
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
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
完善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企业“走出去”方式转型升级,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5.培育新型贸易方式。
积极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服务。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维修业务试点。
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6.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搭建服务贸易促进平台,探索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推动发展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及服务、成套设备引进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积极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7.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
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建设项目。
积极推动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
支持湖北省内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
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
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有序推进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
检验检疫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
深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8.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时机成熟时,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拓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提高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
鼓励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湖北省法人支付机构申请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支持已获得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
9.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允许中、外资银行立足当地实际需求,依据监管政策导向,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片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外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走出去”,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开展跨境投资相关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和内河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再保险中心等功能型平台建设。
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简化船舶、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款手续。
支持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
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福费廷业务。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10.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完善自贸试验区内股权、技术等资本或要素交易市场,允许外资参与投资。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鼓励“内投外”和“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业务。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成套设备进出口保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并规范发展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
促进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上市、离岸并购、特殊目的载体收购。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推动建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合作对接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积极引进海外创新投资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
11.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完善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
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国际创新合作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企业主体创新投入机制,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
完善高校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13.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机制。
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
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等特色平台建设。
14.集聚和利用国际创新要素。
加快建设现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宽带网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的作用,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贸试验区转移转化。
鼓励国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研发中心。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重点吸引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
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走出去”,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海外技术并购审批手续,试行以事后备案代替事前审批。
探索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海外建立孵化基地。
15.构建人才支撑系统。
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探索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年薪制和急需紧缺等特殊人才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
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或到企业兼职。
制定外国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
放宽外国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年龄限制。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
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其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放宽科研事业单位对外籍人员的岗位限制。
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
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推进跨国教育和人才培养合作,支持引进境外知名大学、外国机构与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人才培养机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中方教育机构与海外学校共建友好学校和人才实习实训基地。
建立涉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六)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
16.加快建设长江中游航运中心。
鼓励拓展干支直达、江海直达航线和近洋航线。
促进航运要素集聚,支持依托自贸试验区发展长江航运电子商务等业务,培育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船舶检测认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态,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
将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打造成通江达海、辐射中部、面向全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航运中心,初步形成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内河航运体系,提升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能力。
增强航运服务功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地选择,简化换证程序。
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湖北省。
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
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17.构建国际物流枢纽。
大力推进铁、水、公、空多式联运。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有条件的铁路、航空、内河口岸升级为一类开放口岸。
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推进中欧班列(武汉)发展,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
支持有条件的航空口岸开通和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开通至各大洲主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全货运航线和国际中转货运航班。
支持设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
大力引进国际物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区域总部或营运中心,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
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
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18.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发挥自贸试验区作为开放高地的综合优势,支持非公企业进入电力、铁路、民航、电信等特许经营领域,支持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
充分利用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跨区域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推动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协同发展。
全面整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产业政策资源,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的跨区域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融资模式,鼓励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海工装备、航空航天、北斗、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推进与提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在重点领域培育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
支持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
促进“设计+”、“旅游+”、“物流+”、“养老+”、“商业+”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
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打造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明确环境质量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支持建立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19.打造区域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推动自贸试验区与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开展广泛的经贸合作,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自贸试验区互动发展。
探索构建区域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增强对中部地区的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
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湖北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和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体系。
(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组织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湖北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
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湖北省人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在金融领域创新方面,《方案》提出,扩大金融对内对外开放。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有序开放,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探索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创新,探索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拓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拓宽服务领域。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监管模式。
在配套税收政策上,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根据《方案》,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77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郑州片区73.17平方公里(含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a区0.89平方公里、河南保税物流中心0.41平方公里),开封片区19.94平方公里,洛阳片区26.66平方公里。
洛阳片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机器人、新材料等高端制造业以及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国际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贸易、文化展示等现代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国际产能合作能力,打造国际智能制造合作示范区,推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
砼试验引用标准篇二
1、大类培养阶段人才培养方案,理论教学部分由通识课程和大类课程两部分组成,其中通识课程包括公共必修和公共选修两类,大类课程文科试验班包括文学、史学、哲学三类,理科试验班包括数学、经济学、管理学三类;实践教学部分结合理论教学及教学计划统一要求设置。分流培养阶段,统一执行所并入专业的教学计划。
2、通识课程平台公共必修课中,文科试验班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哲学部分并入哲学大类课程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理科试验班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政治经济学部分并入经济大类课程中的政治经济学;同时,对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3门课程进行凝练,采取专题讲座的形式,实行名师负责、集体授课的管理办法(其中,文科试验班不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其余两门课程文、理科试验班合上)。
大学英语统一采取二级起点教学。
3、通识课程平台公共选修课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进行。
4、大类课程平台由学生根据学习兴趣选择其中一类修读所有课程(必修和选修),同时必须修读其他两类中的必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也可修读其他两类中的选修部分课程。课程设置应最大限度地保证与后两年专业课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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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试验引用标准篇三
根据上级政府及县教体局工作安排,为确保我乡教育大局稳定,进一步推动我乡教育事业健康、均衡、协调、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细致排查我乡教育内部安全稳定为前提,以确保我乡教育大局稳定为目标,切实增强各校园领导责任意识,深入扎实地开展好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确保我乡大局稳定,为进一步推动我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狠抓常规管理,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力求实效;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职人员,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注重机制体制创新,多方创造条件,推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科学发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全力维护段村乡校园安全稳定。
为切实将我乡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调整段村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组,详情如下:
段村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组:
组 长:(乡校长)
成 员:(文教室安全专管)
1、严格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学校“一把手”是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要将安全稳定工作责任细化分解,将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的每个环节,逐级层层签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实行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切实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
2、认真开展安全自查。进一步完善校园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周定期对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及人员集中场所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制度。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台账管理。对自查的校园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继续健全和完善校园的安全机构、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安全设施。坚持节假日门卫和教师值班制度。
3、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对现有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进行修订,尤其对学校重大集体活动、易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等预案要进一步细化,增强实用性和操作性。
4、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我县教体局的要求,积极与派出所、交通、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构建“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社会化安全管理格局,切实加强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5、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宣传和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学校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且要切实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积极开展卫生救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校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
6、继续推进警务进校园工作。充分发挥法制辅导员的积极性,为学校法制辅导员提供有利条件,协调好法制辅导员与本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的工作关系,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知识专题教育,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7、各中小学幼儿园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充分发挥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和校园保卫室的作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对严重威胁学校和学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请求挂牌督办,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周边环境。
8、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各中小学幼儿园进一步加大 “平安校园” 创建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争取20xx年使创建“平安校园” 工作再上新高度。
9、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门卫安保工作。抓好中小学幼儿园门口值班工作,各单位配备安保器具、报警器,监控等。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各项值班。文教室要经常深入学校进行工作督查,以确保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10、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零报告制度。各校明确一名报告员,自20xx年10月31日起,每天下午4:00前将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情况向文教室何老师汇报(电话:重大事情及时向文教室主要领导及县教体局和乡政府报告。
砼试验引用标准篇四
会议主题:
根据招标单位及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对xx-xx项目xx-xx供应进行招标,具体内容如下:
1、xx-xx设备等附件及设备运输费用。
投标过程依据招投标办法:首先审核、确定投标企业和代表人的资质与合法性,通过报价、二次报价的方式后得到如下结果(价格万元/台):
设备评标表:
议标情况分析:
1、 无现货,相对价格偏高,交货期60天,逾期交货愿承
2、 无现货,相对价格适中,交货期60天,质保3年,附
3、 无现货,第二轮报价最低,交货期60天,标书中储罐
整体质保1年,后经现场协商同意质保期延长至2年,如成功签约,需在主体合同中体现。接受招标方付款条件,上海有服务点,售后有保证。招标方具体要求可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做以调整。国资背景,主要客户均是国内一线燃气企业,业内口碑较好。(报价含运费,储罐与运费分别开票)
综合上述情况,并从供应商背景、业绩、价格等综合因素考虑,经评标小组讨论,中标单位为xxxxxx有限公司,中标价为人民币xxxxx圆/台。
评标小组成员签章:
砼试验引用标准篇五
xxxx年xx月xx日,*、县委常委在“两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召开“两新”建设工程招标事宜协调会议,县城建局、财政局、“两新”建设办参加会议;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县委常委、副*在县*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二次“两新”建设工程招标事宜协调会,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两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参加会议。会议就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及校园内市政工程和新社区基础工程等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事宜进行了明确,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决定“两新”建设工程招标预算取费标准按县*xx期会议纪要xxxx年xx月xx日会议决定执行。
二、会议决定施工企业投标报价让利在财政审核控制价基础上下浮xx%以上,新社区静压桩投标报价按财政、审计、“两新”办、监察联合询价xxx元/米(xxxcm桩径)基础上让利下浮xx%以上。
三、会议决定主要建筑材料招标预算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2、城区发布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和市同期发布的信息价中未列入材料信息价格,由“两新”建设指挥部组织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进行市场询价确定材料价格。
四、会议决定机械人工费预算按x建价xx号文件执行,由每工日xx元调整为xx元。
五、会议决定企业管理费xx%奖励部分,在签订施工合同条款中体现,并按招标报价为基数计算,招标报价中缺项的按现行价计算。
会议强调,“两新”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由“两新”建设指挥部牵头主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力争在xxxx年xx月底前开标。
砼试验引用标准篇六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发布,大连片区范围、功能都在这了。下面是小编给你到来的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国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着力鼓励创新创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
(三)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对人才、资本等要素的吸引力,努力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引领东北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页脚图
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8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大连片区59.96平方公里(含大连保税区1.25平方公里、大连出口加工区2.95平方公里、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6.88平方公里),沈阳片区29.97平方公里,营口片区29.96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域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批复的海洋功能区划、辽宁省出台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涉及无居民海岛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有关规定。
(二)功能划分
营口片区重点发展商贸物流、跨境电商、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和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构建国际海铁联运大通道的重要枢纽。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制造业转型、金融创新和服务业开放。
页脚图
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辽宁省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
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审批管理目录制度。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
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管理。
实施“多规合一”改革。
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打造更加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
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
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
推进产业预警、信息公开、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制度创新。
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3.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
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
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合作。
发挥优惠贷款作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参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工程承包和大型投资项目。
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完善“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企业对外投资。
(三)推进贸易转型升级
5.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作用,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
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建设项目。
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
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
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风险可控的维修业务。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6.完善国际贸易服务体系。
建立离岸贸易制度,发展离岸贸易。
培育跨国企业设立面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结算中心和区域性总部,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依托大连商品交易所,支持拓展新的交易品种,促进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
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
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申请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形成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机制。
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
推动检测维修、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文化创意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依托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国际贸易支撑系统。
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积极推进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7.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8.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9.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结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基础和产业发展方向,围绕新型工业化方向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逐步完善适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新型金融支撑体系。
10.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建立适应金融改革创新举措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五)加快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
11.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和经营机制,实施分类监管和改革,探索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稳妥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各种所有制资本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
简化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退出程序,地方国有创投企业使用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事后备案。
12.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完善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智能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航空制造、汽车(重点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技术船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商贸及快递等现代物流、海水利用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
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培育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构建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布局。
利用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推动产业整合。
加快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与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打造国际产业投资贸易合作平台。
13.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系统集成、设备租赁、提供解决方案、再制造、检验检测、远程咨询等增值服务。
推进专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集成创新载体及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搭建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设立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和加工贸易采购、分拨中心。
鼓励金融机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租赁公司或专营租赁业务的子公司,重点开展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农用机械、高端医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
14.构筑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
推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
按市场化方式,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对接,设立一批专业化创业投资子基金。
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
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教育国际化。
探索适应企业国际化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和国际人才流动制度。
完善创新人才集聚和培育机制,推进人才、项目、资金深度融合。
加大对海外人才服务力度,提高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和居留、就业许可、驾照申领等事项办理的便利化水平。
15.推进东北一体化协同发展。
增强自贸试验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完善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优化内陆无水港和物流网络布局,加速实现自贸试验区与东北其他地区口岸间互通互联,推进东北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物流配送、人才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六)加强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
16.推进与东北亚全方位经济合作。
充分发挥辽宁作为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和欧亚大陆桥东部重要节点的区位、交通、产业及人文等综合优势,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大连金普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自贸试验区的互动发展。
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扩大和丰富东北亚区域合作内涵,全面融入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巩固对日、对韩合作,加速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扩大东北亚国际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参与国际竞争。
17.加快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
推进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朝等国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完善国际产能合作金融支持体系,促进由装备产品输出为主向技术输出、资本输出、产品输出、服务输出和标准输出并举转变,加大优势产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的步伐。
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国际化贸易规则,提升优势产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朝等国的市场占有率。
引导优势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投资建设境外园区。
推动日、韩、俄等国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发展。
探索与东北亚各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娱乐等专业服务领域开展投资合作。
18.构建连接亚欧的海陆空大通道。
依托自贸试验区加快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程,推进营口港海铁联运和沈阳跨境铁路通道建设。
加快沈阳内陆无水港建设步伐,支持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构建沈阳—营口陆海联运系统。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19.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和国际航运中心。
打造面向东北亚的现代物流体系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港航发展制度与运作模式。
深化自贸试验区多港区联动机制,推进海陆空邮联动发展。
建立航空物流枢纽中心,促进港航要素集聚,增强空港服务功能。
加快东北亚区域性邮轮港口和国际客滚中心建设。
加强邮政和快递集散中心建设,依托日韩海运和中欧班列(辽宁)海铁联运运输邮件、快件,建设有影响力的国际邮件互换局。
在交通运输领域,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
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辽宁省。
建设保税航油站和保税油供应基地。
支持开展船员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在船员培训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推动与旅游相关的邮轮、游艇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的便利化。
页脚图
保障机制
(一)强化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辽宁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组织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辽宁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辽宁省人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3月22日,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就扎实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求发主持会议。
省委副书记、沈阳市书记王蒙徽出席会议。
建设辽宁自贸试验区是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全局的重大战略,是中央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上来,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着眼我国区域协调发展长远战略,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坚决完成中央赋予我们的重大任务和光荣使命。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根据中央批复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紧紧围绕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创新推广,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创造性开展工作,走出一条体现时代特征、具有辽宁特色的自贸试验区发展新路。
一是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全力打造辽宁对外开放新平台。
充分发挥辽宁作为东北亚区域开放重要节点的优势,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参与国际竞争。
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要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国际海铁联运大通道的重要枢纽。
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
二是要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扎实推进市场取向的体制机制改革。
以“复制”为基础、“创新”为关键、“推广”为目的,力争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努力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
努力实现自贸试验区与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大连金普新区等创新载体互动发展。
三是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
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在自贸试验区集聚化、集群化发展。
依托自贸试验区这个重要平台,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
利用自贸试验区这个重要载体,不断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提升利用外资的综合质量。
四是要坚持以“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全面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要当好“放管服”改革的排头兵,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领头羊”。
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任务,强化督查考核、健全问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迅速传达学习此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好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责任和使命。
要在创新体制机制上下功夫,明确战略定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使自贸试验区建设充分体现贸易便利化的特点,创造出可检验、可复制、可推广的辽宁经验。
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和沈阳市、大连市、营口市及8个专项工作推进组既要分兵把口,又要密切配合。
要加大督查、巡查、考核力度,将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纳入省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努力实现辽宁自贸试验区各项建设工作首战告捷,确保完成国家赋予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点任务。
省领导谭作钧、吴汉圣出席会议。
沈阳市市长姜有为、大连市市长肖盛峰及营口市政府、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自贸试验区进展情况。
会议还审议了《关于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工作推进组的意见》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