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三方贸易 货物进口合同(模板8篇)

时间:2023-09-19 07:54:47 作者:飞雪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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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三方贸易篇一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章名」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章名」 第二部分

「章名」 /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章名」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章名」 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章名」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章名」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章名」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章名」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章名」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章名」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章名」 23.赔偿例外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继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章名」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                 买方:

进出口三方贸易篇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买址: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货物:

1.1乙方同意同甲方购买,且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_________(以下简称合同货物)用于乙方项目。将由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在列出货物外称的同时也请列出分项价格)。

1.2甲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各项工作,由乙方提供必要配合。

1.3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2.价格

附件一。

2.2上述合同总价是固定的。

3.装运

3.1装运时间:3.2装运地:

3.3目的地:

3.4货运方式:4.付款条款

合同第2.1条确定的合同总价由乙方向甲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4.1预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款项,即人民币发票。

4.2交货款:在合同货物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款项,即人民币元。甲方同时提供乙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

4.3验收款:在合同货物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款项,即人民币元。甲方同时提供乙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

5.合同设备的交货

5.1所有合同货物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_________周内,(此周应为最晚交货期),由甲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的导有权及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

5.2甲方应于交货日14日之前,通过ems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货物的名称、数量、估计总重量与总体积,以及预计交货日期。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向乙方确认交货地点与交货日期。

6.合同货物的检验

5.1合同货物的检验应在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_________日内在进行。双方应指派代表参加检验。

5.2设备开箱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验货合格证书。

5.3如双方认可的合同货物的小缺陷,并不影响货物性能,双方仍然签署验货合格证书,但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缺陷。

5.4如果在联合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

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乙方要求甲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如果确认为甲方责任,甲方应自费取得补充或替换设备。如果确认为乙方责任,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尽快向乙方补充或替换设备。

7.不可抗力

7.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计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7.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ems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7.3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ems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航空挂号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8.保证与赔偿

8.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货物是全新并未使用过的。

8.2甲方所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免费保修期与原厂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详见附件。

8.3保修期内,甲方在收到乙方运于至指定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的有缺陷货物后,应尽快将更换货物自费运至乙方。

8.4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条的要求按时交货,乙方有权以如下方式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从迟交货第三周起每周按迟交货物总价的0.5%(百分之零点五)计,不足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上述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上述赔偿不能解除乙方交货的责任。赔偿金的支付将被认为已足额补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因迟交货甲方可能向乙方提出的间接损失)。

8.5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按时支付合同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应付未付合同款额以每日0.5‰(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5%。

8.6如果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执行延迟,则交货周期相应顺延。

9.仲裁条款

9.1所有与合同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将该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9.2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9.3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9.4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10.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签约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条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10.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合同解除或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11.其它

11.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开透露合同内容,除非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将合同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则不需对方事先同意。

11.4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12.附件

12.1附件一:合同货物清单及价格(略)

12.2附件二:原厂商提供的主要部件保修期

甲方(卖方)(公章):_________乙方(买方)

(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进出口三方贸易篇三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船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进出口三方贸易篇四

合同号码: _

买 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

(3)单价:

(4)总值: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

(9)付款条件:

(10)单据: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 _ _(盖章) 买方:_ ___(盖章) 代表人:_ (签字)

代表人:_ 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进出口三方贸易篇五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办理银期转帐业务(甲方_________卡与甲方期货保证金帐户之间互转)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作为期货市场投资者,向乙、丙方作出如下声明:

5.开户后,甲方必须注意对其期货保证金帐户密码和_________卡密码的使用与保密。凡使用甲方以上任一密码在其帐户做的转帐业务,均视为由甲方亲自操作。因甲方的错误操作或被他人窃取密码所做的委托,其后果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要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密码,以确保密码安全。甲方可采用丙方提供的(_________)电话委托系统或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银期转帐操作。(_________电话银行必须由甲方本人持身份证在丙方指定银行柜台开通)。甲方认可乙方或丙方提供的银期转帐系统的可靠性,甲方确认其资金划转结果以乙、丙双方核对无误的记录为准。甲方声明对本协议各条款所涉及的各项条款、规定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予以确定。

6.甲方通过银期转帐系统转帐时,因发生交易所休市、电脑故障、通讯故障等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电力中断等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事件,造成转帐有误,乙方、丙方可协助查找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通过银期转帐系统转款时,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即甲方从期货保证金帐户转入活期储蓄帐户的金额,客户有持仓时,最高不得超过其期货保证金帐户上的可用资金余额的75%,否则均视为无效委托,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在持仓时需要从保证金帐户转出超过可提取资金余额75%的资金,请与期货公司联系。甲方从_________卡转入期货保证金账户的金额,不得超过其_________卡账户上余额,否则视为无效委托,日限转帐次数为5次。

8.因期货交易的特殊性,甲方在办理银期转款时,有责任主动查询其期货保证金帐户及_________卡帐户资金结果内容,若有疑问应在《期货经纪合同》规定期间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同甲方对其资金结果予以确认。甲方在划款时,必须在期货保证金帐户上保留不少于_________元的资金余额,若甲方要求销户(期货保证金帐户)则以支款凭证和销户申请书原件到乙方处办理撤户手续。

10.甲方如遗失_________卡、身份证等证件,应及时向乙方、丙方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若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遭受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

11.丙方在甲方需大额提款时,按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2.甲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的乙方、丙方免责条款,并愿意受所有条款包括免责之约束。

第二条乙方作为专业期货公司,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经济利益;

3.乙方负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应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和期货监管部门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任何资料。

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解释银期转帐的操作,并对其中的问题负责解答。

第三条丙方作为乙方代理银行,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

1.丙方(_________)电话银行的银期转帐的资料以乙方、丙方电脑记录为主。但因通讯、供电中断、电脑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丙方有义务协助查找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丙方负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应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任何资料。

3.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之约束。

第四条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交易所规则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交易所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条款和内容继续有效。

第五条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规政策,乙方、丙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进出口三方贸易篇六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丙方(次承租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___市___房屋转租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出租房屋与乙方,并同意乙方将自己位于___市___的房屋转租于丙方使用;并保证丙方同等享有乙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并同意转租___市___的房屋与丙方,并同意将其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丙方。

丙方次承租乙方房屋,并同意享有乙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亦承担乙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在丙方房屋租赁期间,甲、乙两方均同意并授权丙方使用户名为:上海申丰房地产的水、电单据至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由所缴部门开具发票于丙方。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进出口三方贸易篇七

雇用(甲方):____________电话: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月嫂(乙方):____________电话: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由于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28天。乙方在工作期间没有休息日,如有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工作中私自离岗,工资将会做相应或加倍扣除。(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椐产妇实际生产日期可适当提早或推迟)

2.服务费用:

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共计_________元整人民币。(法定节假日无加班费)

支付的时间为服务期终止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己方应向甲方开具收据。

3、乙方工作时间:

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特殊,需24小时对产妇及婴儿进行护理。

4.服务内容:

(1)产妇:

c、制作产妇的营养餐和催乳汤水,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g.其他必要的产妇护理工作。

(2)婴儿:

e、给予婴儿正确的引导,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f.其他必要的婴儿护理工作。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3)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三、终止合同

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费用给乙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4.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5.不具备相应的产妇婴儿护理常识,不能胜任工作的;

6.身体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7.工作漫不经心,对产妇或婴儿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害的;

8.其他侵害产妇、婴儿或甲方家人权益的行为。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费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其他约定:

1.签订合同之前,乙方要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

2.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在服务期间(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4.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进出口三方贸易篇八

甲方(雇主):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由于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 产妇的基础护理: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 新生儿的基础护理:

d、宝宝的情感和潜能开发,月嫂需能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为宝宝做婴儿操,锻炼宝宝的四肢协调能力,开发大脑并给予宝宝美妙的情感抚慰; e、给予婴儿正确的引导,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协助甲方家人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洗衣、煮饭、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

二、服务时间

1.乙方每月工作日为28天。

2.乙方工作时间正常为每天24小时间断性服务。

三、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为 元/月,甲方于每月7日支付给乙方月工资的50%,每月 日把余额付清。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4.甲方有权保存乙方有效身份证件。

5.甲方有权要求出示乙方对传染病系列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时间有效期内),如果体检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解聘。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产妇;

4.乙方自愿将合法身份证件交由甲方保管。

6.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8.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9.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